天津大学翻译硕士有奖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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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
第五条  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表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
等级 比例
(四等奖人数除外) 奖学金(单位:元/年) 备注
一等奖 20% 14800 同时需满足
一等+二等80%
二等奖 80% 11600
三等奖  8400
四等奖 / 4000 四等奖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招生情况下达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基数为6名,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7名硕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硕士生培养费,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硕士生单独考试招生计划、MBA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计划基数之中。招收应用型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学术型与应用型研究生的名额分配见表2。

表2:硕士生导师招生配套经费标准与招生名额分配比例
招生名额 配套金额(单位:元/人) 应用型名额
第1~4名 0 无要求
第5名 0 至少1名应用型
第6名 0 至少2名应用型
第7名 硕士生培养费的50%
第8名 硕士生培养费的75%
第9名及以上 硕士生培养费的100%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可根据学院或学科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评定。
第九条  学校对所有在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费,但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生活费同时支付发放(若导师不支付相应生活费,则学校也停发500元生活费)。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三个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评定,在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意见,各等级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但第一、二等级不得低于表3中的比例。奖学金等级设定,首先由导师提出申请,依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即可。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三学年,根据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四方面考核,权重由学院自订)。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3所示。

表3:博士研究生各学年奖学金体系
等级 比例 奖学金(单位:元/年) 备注
  培养费 生活费 总额
一等奖 ≥10% 12000 1200*12=14400 264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出500元/月,导师出700元/月
二等奖 ≥50% 12000 900*12=10800 228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出500元/月,导师出400元/月
三等奖  12000 700*12=8400 204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出500元/月,导师出200元/月

其中硕博连读生在正式取得博士学籍之前,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即700元/月定额补助(其中学校出300元/月,导师配套400元/月);取得入学资格后参照上表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三年,对于由于论文或课题原因确有必要延长毕业时间的博士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申请,审批后可再发放一年奖学金,等级标准亦参照上表执行。超出四年后的相关费用则完全由导师和学生沟通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强化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生活费。此外,对于超基数招生的导师,根据学科门类、招生人数不同,需向学校每年缴纳一定比例的博士研究生培养配套费。具体标准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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