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西南交大翻译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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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届时详见“研招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四川省教育考试院(http://www.sceea.cn)及我校研招信息网(http://gs.swjtu.edu.cn)公告。 
 
2. 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 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 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 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 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8.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六、报考资格审查 
 
教育部规定:招生单位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七、初试 
 
(一)2016年12月15日-2016年12月26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不得书写、记录任何形式的文字、数字等。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6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四)初试科目。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4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5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5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6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请见《准考证》。 
 
(五)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六)考生须到报考点指定的考场考试,入场时须接受考试安全检查。初试交卷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报考我校的考生初试成绩由我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 
 
(八)考试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点将对考试全程进行录像,考后将由上级考试管理部门组织回放,并对发现的违纪行为进行追述。 
 
八、复试 
 
教育部规定: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二)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三)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将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四)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 21 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0 省(区)。我校地处一区。 
 
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五)我校将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进入我校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我校所有学科专业均不进行破格复试。 
 
(六)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七)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是否加试由我校相关招生院系决定。 
 
(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九)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十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我校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并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的政策确定并公布复试办法,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gs.swjtu.edu.cn)相关信息或与相关院系联系。 
 
(十二)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九、调剂 
 
教育部规定: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调剂工作由各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 7 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九)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的政策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gs.swjtu.edu.cn)相关信息或与相关招生院系联系。 
 
十、录取 
 
教育部规定: 
 
(一)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三)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四)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五)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在招生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数据前,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的政策规定确定并公布录取办法,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gs.swjtu.edu.cn)相关信息或与相关学院联系。 
 
十一、学制与学费标准(以入学当年物价局备案为准) 
 
十二、奖助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学金。 
 
(一) 研究生奖学金设置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名额,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其评选工作,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执行。 
 
2.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按照硕士生一定的生均标准,依据各学院学制内档案在校的研究生规模,将学业奖学金的经费额度划拨至各学院。 
 
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经费额度(含学校拨款、自筹、校友捐赠等),结合发展目标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自行确定规定学制内的评奖次数,并可以作动态调整。其评选工作,按《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      研究生助学金设置 
 
1.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我校在籍且无固定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我校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 
 
助学金的管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 硕士生“三助”助学金 
 
“三助”助学金,用于资助硕士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助教”、“助管”的岗位酬金,由学校出资;“助研”的岗位酬金,由科研项目课题组自行安排。 
 
“助教”岗位酬金不超过350元/月,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助管”岗位酬金不超过300元/月,每月工作量为30-50小时。 
 
“三助”助学金的管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最终奖学金类型及标准以入学当年学校公布的奖学金政策为准。 
 
十四、违规处理 
 
教育部规定: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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